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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杀还是不杀?

时间:2014-11-18 11:39来源:腾讯大家 作者:顾则徐 点击:
最近,秦皇岛纪委透露的从该市城管局原副调研员、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家中,搜出1.2亿元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消息,轰动网络。

最近,秦皇岛纪委透露的从该市城管局原副调研员、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家中,搜出1.2亿元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消息,轰动网络。今年曾经轰动过的“藏金”消息是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出现金2亿元。在网络传言中,还有数字远要巨大的故事。在这些故事的背景下,以前那些家中藏有数千万现金的案例,已经黯然失色,不再具有大的新闻性。

当然,这些故事所述都是搜查所获钱财,并非等于贪污贿赂案件最终定案案值。不过,如果被搜查人确实构成犯罪,这些搜查数字所透露出的案值也就不会小到哪里去,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都属于天文数字。然而,贪污贿赂罪在前不久也已经列为了拟取消死刑范围。以目前的立法趋势看,《刑法》修正很可能会采取这一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立场。

 

 

 

 

就减少死刑来说,我是主张取消所有非暴力和具有政治性的犯罪死刑的,但是,具体到贪污贿赂罪上,我并不认为目前已经具备取消死刑的良善法制配套。在不具有配套机制前提下,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并不妥当。

所谓配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目前《刑法》有期徒刑最高为20年,然后向上递升就是无期徒刑。所谓有期徒刑最高20年刑期,是指数罪并罚,如果仅仅是贪污罪或受贿罪,最高只能是15年。这种有期徒刑刑期限制太低了,非常不合理。如果要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意味着从无期徒刑一下子就跟仅仅20年、15年有期徒刑进行衔接。二是特赦、假释、减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没有严格的特赦、假释、减刑制度,所谓刑期就可能形同虚设,一些贪官可以利用不严格的制度把坐牢当做出差。

25年前我在上海从事反贪工作时,法律规定1000元立案,实际是2000元立案,也即贪污受贿通常是在达到2000元时追求刑事责任。那时候我去新疆某偏僻地区公干,当地则是一律按照1000元标准立案。虽然是同样的法律,但实操时候上海和新疆有这样的地区差别。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司法实践要符合实际。

1000元跟2000元的差别,内在有其法理。那时候新疆经济发展程度较低,1000元相当于当地中等收入工薪阶层的年收入,上海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但2000元也是相当于当时普通工薪者的年收入。也即,当贪污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工薪人员年收入时,就必须要追求其刑事责任,简言之就是要请贪污受贿者去蹲牢。法律规定立案标准为1000元,是因为立法不能按照上海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是需要面向全国,只能遵循木桶原理,将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设定为可以适用经济落后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但其内在精神是将犯罪所得与普通人通过正当劳动可以获取的收入进行比照。

尽管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并不明白这种量刑内在原理,但实际的量刑终究是以犯罪所得与正当收入的关系为基本原则,从重或从轻不过是在这一基本原则前提下的变通。比如25年前的上海,贪污受贿2000-5000元的,一般判决是3年以下;5000—9999元的,一般判决是4—6年;1万元以上的,一般判决是7年以上;10万元以上的,一般都是死刑。也即,贪污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人一年至一年半收入,基本上就要付出一年刑期。由于居民收入的提高,1992年以后开始松动,比如1991年我抓捕了一名贪污10万余元的案犯,如果在1991年判决就是死立决,但她的判决是在1992年,“运气”好,就被判死缓,没有被死立决。10万元25年前在上海,中等收入工薪阶层不吃不喝要50年才能赚到,如果在新疆一些地区则要100年才能赚到,所以贪污受贿5万元就要枪毙。目前法律规定的贪污受贿罪一般立案标准是5000元,相当于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年收入,尽管比25年前高出了5倍,但内在还是遵循了比照普通人正当收入的原则。

如果承认以上所述与普通人正当收入进行比照的贪污受贿罪量刑原则,那么,就可以看到简单取消死刑后的司法困境将是十分严重。

假设是在上海,即使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思维,以官方公布的2013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4.4万元为标准,并且按照贪污受贿数量相当于两年正当收入吃一年官司给予特别宽松衡量,那么,一个案犯的罪名仅仅是贪污罪或受贿罪,最高有期徒刑15年就相当于132万元。如果这样,似乎还可以为情理接受。但是,如果贪污受贿数量超过132万元怎么办?假设某人贪污或受贿200万元,如果说可以判决其为无期徒刑解决量刑问题,那么,假设他贪污或受贿500万元,还是无期徒刑吗?就如公众经常看到的案例那样,假设他贪污或受贿1000万元、2000万元甚至一亿元甚至更多,还是无期徒刑吗?显然,当犯罪数额越大,就会越体现出量刑的荒诞了。

如果改变目前的有期徒刑最高限制,将有期徒刑提高为30年,量刑的困境就会得到极大缓解。最高徒刑30年相当于264万元,一个人如果超出264万元,判他无期徒刑会比较合理。假设一个案犯30岁开始蹲牢,蹲30年就是60岁,再假设他活80岁,他的犯罪数额超出264万元,判决他无期徒刑也就是令他得到足够的惩罚。这就是取消死刑必须要解决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原因,不然,就太荒诞了。

即使解决了有期徒刑刑期问题,也并不等于解决整个司法困境。目前当有死刑时,减刑程序通常是从死立决减为死缓,再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当中减刑的等级比较多。但是,当死刑取消后,就只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两个等级,如果被判决无期徒刑的人获得减刑机会,就成了有期徒刑。按照目前单个罪名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5年,那么,一个无期徒刑罪犯一减刑就只有15年刑期了,这实在是太可笑了。即使按照我上述假设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提高为30年,也仍然存在问题,如果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量是500万元,万一从有期徒刑减刑则还合理,但如果他的犯罪数额是1000万元呢?是1亿元呢?岂不是仍然还很荒诞吗?

因此,就需要解决减刑制度问题,直言之就是要有不得减刑或限制减刑的判决要件。比如贪污受贿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犯罪金额为300万元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可以不作特别规定,犯罪金额为500万元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则可以给予明确限制,犯罪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则可以明确为不得减刑。不仅如此,还必须要配套假释制度,对一定犯罪严重程度以上者不允许假释,截断以保外就医等名义摆脱在监狱服刑惩罚的司法腐败路径。那么,监狱内是否会发生垂死老人为患或挤满白发老人的问题呢?这涉及一系列司法制度的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建立特赦制度。

总之,取消对贪污贿赂罪行的死刑制度,并非是一件简单事情,它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没有配套制度,如果实行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就会导致形成贪得越多越风险几率越合算的社会效应,导致社会不公更加扩大。取消死刑本身属于良善愿望,结果却是做了件极大的坏事。当有一天贪100万元与贪1000万元乃至一亿元的人蹲的牢一样时,今天主张取消死刑人也许会感叹:不如把贪官枪毙拉倒。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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