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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时间:2014-10-03 15:20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点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这份四千多字的意见从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如何控制地方举债规模、如何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多方面做出部署。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早在2010年,国务院也曾发布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仅是针对融资平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像此次全面发布管理意见,尚属首次。

  此次国务院全面规范地方债务管理的一大亮点,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

  如在基本原则中明确——“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这一表述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现了对接,在强调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

  在加强债务管理的具体内容上,新规也凸显“全面性”——并非仅仅强调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而是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作出规定。

  如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控制举债规模、严格举债程序等,主要解决“怎么借”的问题;通过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主要解决“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主要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记者对比发现,国务院地方债管理新规在多处实现了与新预算法的对接,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将所有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限定债务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等。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意见将对我国经济更好防风险、稳增长发挥积极作用。为更好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意见,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好用好。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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