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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官的“立功”认定必须严格赠别

时间:2015-12-07 17:40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获得从轻处罚的贪腐官员,沈培平不是第一人,有媒体梳理了一下,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老虎”中有王永春、李春城等4人因为有“立功表现”获得法院从轻处罚。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因沈培平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属重大立功,获得从轻处罚。(12月3日《法制晚报》)
 
  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获得从轻处罚的贪腐官员,沈培平不是第一人,有媒体梳理了一下,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老虎”中有王永春、李春城等4人因为有“立功表现”获得法院从轻处罚。
 
  虽然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法院在对“老虎”的判决中只提及“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但并未透露其重大立功表现在什么地方。正是因为信息的不透明,落马“老虎”被减轻处罚才受到坊间热议。当然,不透露具体情节或有这样那样的原因,或许是涉及机密,也或许涉及个人隐私。笔者认为,不管是啥原因,依法向公众有一个大概的交代还是应该的,以免造成公众的误会甚至不解。
 
  值得一提的,在对落马“老虎”的判处通报中提及了“自首”二字,这确实让人难以释怀,《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难道这些落马的“老虎”是在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严令之下,自己站出来主动向组织交代罪行的?他们之所以如实供述罪行,悔罪认错,积极退赃,其实还是因为自己被“双规”而接受组织调查。试想,要是没有调查在前,这些落马的官员还能主动交代。试看这些贪腐官员哪一个不是在调查前仍人模人样地坐在台上,大言不惭地大谈反腐倡廉。因此,要说这些落马“老虎”能自首还真让人大开眼界。
 
  当然,在查处落马“老虎”的过程中,通过其配合调查,及时交代,对反腐工作也确实带来一些捷径和突破。比如,李春城落马带来了副市长、市长助理等一干人的被查。但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对贪官的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的认定并不是十分严格,“立功”成为了一些贪腐官员的“救命稻草”。此前,不是就有落马官员因曾改写过名著《儒林外史》,因“贪官写反腐檄文”等等,而提出减轻刑罚的请求,这些冷笑话虽然是贪官的一厢情愿,但暴露出的恰恰是一些人对“立功”认定思维的模糊。长此以往,势必有违“立功处罚从轻”的本意,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神圣,也大大降低了对腐败官员查处的威慑力。
 
  笔者认为,对贪腐官员的处罚应严格依法依纪进行,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对贪官的立功认定必须严格赠别,绝不能让“重大立功”助长腐败分子无畏的嚣张气焰。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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