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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对行政区外交无管辖权

时间:2011-09-25 01:40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6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6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经表决行政管理,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批准了这一议定书。

香港法院对外交无管辖权

吴邦国委员长讲话指出,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能力测试,是审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这是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第一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就基本法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要强调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基本法在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同时,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国防等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专门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这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不可少的,也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所必不可少的。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的解释,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行政处罚法,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包括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对于推动基本法全面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只要坚定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中国评论网,就一定能够把香港管理、建设得更加美好。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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