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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裁员续:华南部分员工仅获18天工资赔偿

时间:2011-10-02 02:46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科技讯 8月30日消息,高朋裁员事件又有最新进展:员工维权代理律师赵占领向科技透露,华南区员工维权代表与高朋总部谈判,得到最后答复——8月15日前离职且签署《自愿离职协议》的员工仅能获得18天工资的赔偿,未签署及8月15日后离职的员工可获两月工资赔偿。华南区部分被裁

科技讯 8月30日消息,高朋裁员事件又有最新进展:员工维权代理律师赵占领向科技透露,华南区员工维权代表与高朋总部谈判,得到最后答复——8月15日前离职且签署《自愿离职协议》的员工仅能获得18天工资的赔偿,未签署及8月15日后离职的员工可获两月工资赔偿。华南区部分被裁员工已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裁员双重标准:协议与离职日期

此前有媒体报道,高朋网华南6市(中山、珠海、东莞、佛山、南宁、桂林)共裁员66人中国评论网,裁员比例最低的分站为三分之一,最高的为83%,正与高朋总部代表进行最后谈判。

科技获得的一份高朋华南区裁员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裁员83%的城市为桂林(12人留2人,其中一人为孕妇),更高的是南宁的84.21%(19人裁16人)。中山、珠海、佛山、东莞分别为54.17%(24人裁13人)、50%(20人裁10人)、38.10%(21人裁8人)、33.33%(27人裁9人)。

今日双方谈判正式破裂,高朋给出最后的标准:8月15日前裁员为各地方分站行为,签署《自愿离职协议》的员工补偿标准由之前的15天工资增至18天;未签署的员工赔偿2个月工资;8月15日之后裁员为高朋总部下达指令,被裁员工全部获得2个月工资补偿。

华南区本轮被裁员工多为15日前离职,部分签署了《协议》的员工对这一结果非常不满,“之前的预期是两个月工资”,赵占领称,从15天的基数增加3天,高朋诚意不足。目前部分被裁员工已委托其提起劳动仲裁,3个月左右可以得出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签署《协议》的被裁员工并非全部自愿离职,或存胁迫或诱导因素行政管理,有媒体转述被裁员工的描述称:“(高朋)人力说,如果不签协议,会计入个人档案里,担心影响下一份工作所以就签了”。

高朋此次裁员由各区员工代表与高朋总部代表分别进行谈判,华南区和上海站属于进度较快的区域。科技侧面了解,上海站谈判情况相对乐观:目前被裁的员工已经基本谈妥,全部获得2个月工资的赔偿。上海站被裁员工为编辑部等几个部门的120至150名员工,且均为8月15日后被辞退,集体维权并通过媒体舆论施压,上周第一批50人谈妥赔偿,本周剩下的几十人也全部获得赔偿。

科技致电高朋公关部,工作人员表示上海站谈妥一事属实,华南区的谈判结果暂不清楚,需要核实后答复。

律师:经济性裁员应提前报备及协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被裁员工全部在试用期内。大批裁撤试用期员工,是否违反《劳动法》?

知名互联网律师、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的试用期是包含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内的,即使在试用期内,仍然属于正式员工。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要合法解除试用期员工,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有过失性行为等一般规定外,对于试用期员工,多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高朋大规模裁员,显然不属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企业对于大规模的裁员,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案:

1、协商一致。如高朋与试用期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违法的情形。

2、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为由,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采用该方案,高朋内部调整岗位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争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即便属于,还需要有一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前置程序。高朋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经跟员工协商过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否则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员。按该条款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用人单位应符合法定条件,一般为“破产、经济严重困难”等行政许可法,还需要事先通知工会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采用该方案,应当事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并需要符合裁员的前置条件,主要为“破产、经济困难”等,笔者对高朋是否进行过报备程序并不了解,在此不多做判断。(李好宇)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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