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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为买卖房产“假离婚”,怎么看?

时间:2018-05-17 12:04来源:人民网 作者:姜洁 点击: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署名为“钟纪晟”的文章《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介绍了某省某局正处级党员干部张某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作者指出,张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

5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署名为“钟纪晟”的文章《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介绍了某省某局正处级党员干部张某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作者指出,张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相关党组织应对其作出诫勉谈话的处理。

这则稿件发布后,笔者的微信群和朋友圈对此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近年来,各地为遏制房地产价格畸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限购、增税等政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策出台后,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房产交易税、限购政策的做法其实相当普遍。笔者在换购住房时,房地产中介工作人员也曾经给出过类似的建议。自2015年起,办理结婚证、离婚证已经免费,不需要任何成本”,就可以节省十几万甚至二十多万的税款,对于很多经济条件不够宽裕的上班族来说,还是相当有诱惑力的。有学法律的朋友透露,自己的师兄弟姐妹几乎都有过通过离婚买卖房产避税的情形,甚至婚姻登记处已见怪不怪,每次还都提醒应该怎么办理。

如何看待这一似乎已“见怪不怪”的怪象?首先,需要厘清的一点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没有“假离婚”一说,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离婚证明均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离婚,就意味着婚姻关系的中止,这也意味着通过“假离婚”来避税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一旦夫妻中一方离婚后对事先的约定反悔,不同意复婚,那么另一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感情损失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女主角的遭遇就是一个生动写照。

其次,对于党员干部离婚后又复婚、期间有房产变化的情形,无法直接认定是违纪行为。在前述的案例中,张某如实向组织汇报了“假离婚”是为了规避房地产交易税的情况;但不能否认的是,也有可能在现实中,不少党员干部是因感情破裂等其他因素离婚,离婚后也因现实需要买卖房产,后又因种种其他因素复婚。因此,一刀切地认为凡离婚后存在房地产交易后又复婚的就是“假离婚”,显然也是不妥的。因此,除非本人主动承认“假离婚”,组织上无法直接认定此类情形是违纪行为。

既然难以认定,那是不是意味着党员干部就能够肆意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假离婚”规避房产税呢?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离婚、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做法无可厚非;但对于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其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党的纪律的起点和标准是严于和高于国家法律的,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客观上还侵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与“法无禁止即可为”不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应当主动遵守、带头执行,不能仅仅守住底线、不触犯党的纪律红线,更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在热烈的讨论中形成的共识是,不会为了买卖房子而“假离婚”者,一般有三种情形:要么是不差钱,要么是夫妻对彼此不够放心,要么是道德底线高、党性强,确实认为此举不妥。但正如文章中所述,“该类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更加值得思考的是,现行的房地产限购、重税政策是否具有不合理之处?毕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提倡房地产市场的自由流通,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用限购、重税等手段压制房地产泡沫,短期也许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如果相当多的人在不择手段规避这些政策,则说明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平衡的,这个制度在实际运转中难免存在失灵、异变情况,其实际效果必然大打折扣乃至背道而驰。

那么,如何改变这一现象?有人建议,立法者应与时俱进,规定类似情况在复婚时规定补缴税款,或者规定离婚后几年后仍受限购政策影响。这样的建议看似合理,但却有可能误伤真正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者,加大了复婚的成本或使得离婚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不符合法治理念。笔者对此有三点建议:

首先,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改进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体制,决策者对现行的限购、重税政策应当及时调查研究,研判现行政策能否有效调剂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一旦发现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调整、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其次,应当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监督,引导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高标准严要求广大党员日常的一举一动,党的组织、纪律等部门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其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形、思想动态和具体事由应当进一步精确掌握,最大限度避免“假离婚”怪象的出现。

同时,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道德教育的力度,在全社会倡导和谐、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理念,号召广大公民抵制钻法律漏洞、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做法,形成“假离婚”等怪象为绝大多数人所不齿的社会舆论氛围,让此类“自作聪明”的怪象失去滋生蔓延的土壤。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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