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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1-09-04 08:16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20日《关于核准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20日《关于核准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6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权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

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到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署的《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在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证券投资学,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过渡期申购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换转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000,000元)。2007年5月22日,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目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公司主要中方股东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中国评论网,业务以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目前,招商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77亿元,总资产超过人民币两万亿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控股的证券公司,创立于1991年8月,注册资本35.85亿元。经过十九年创业发展,在国内33个城市设有71家营业网点,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十强。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999)。

公司外方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是ING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全资子公司。ING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之一,在2010年《财富》杂志500强排名第12位,投资业务遍及33个国家。

公司本着“诚信、融合、创新、卓越”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二十一只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一只,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商深证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金砖四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电子信息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马蔚华,男,1948年出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85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1985年至1986年,在辽宁省委办公厅工作;1986年至1988年,在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工作;1988年至1990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1990年至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1992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1999年3月至今任招商银行行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辈利佳(Grant Bailey),男,1952年出生,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阿得莱德大学经济学本科。1977年3月至1990年12月,任职澳大利亚财政部(1986年至1989年期间,在澳大利亚驻美国大使馆任经贸参赞);1991年1月至1996年9月,任花旗银行(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师;1996年10月至1998年12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澳纽)总经理及投资总监;1999年1月至2001年5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总经理;2001年11月至2002年12月,任ING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机构投资总监;2003年1月至2007年9月,任ING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区域经理;2007年10月至2009年2月,任ING资产管理公司(迪拜)区域经理;2009年3月至今,任ING亚太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本公司董事。

邓晓力,女,1967年出生,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AT&T任市场科学决策部市场分析师,Providian Financial金融公司高级风险分析师,花旗银行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2001年11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其间于2004年1月至9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部及协助总裁管理财务部。现任本公司董事。

成保良,男,196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北京经济学院任教;后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1993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上市管理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处长、稽查局处长;2001年9月起开始担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自本公司成立后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李鹏飞,男,1940年出生,密歇根大学理学士(工程数学),香港太平绅士。1978年至1998年间先后担任香港立法局议员、香港行政局议员、首席立法局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委员、筹备委员会委员、港事顾问、自由党主席,现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策略发展委员会会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春花,女,1964年出生,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大学博士后。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澳洲国立大学国际管理硕士课程客座教授、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常务理事和广东省精神文明协会理事。陈春花教授曾先后出任山东六和集团总裁、康佳集团、科龙集团、TCL集团、美的家电、南方航空、广东电信等公司管理顾问。讲授课程主要有《组织行为学》、《企业文化与跨文化管理》等。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周语菡,女,1968年出生,美国籍。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MBA。曾先后就职于丸红株氏会社(美国)公司产品部,Ananda(USA)亚洲业务部,美国ASI太平洋地区业务发展部副主任,美国iLink Global公司高级分析员以及咨询委员会委员。2001年初至2005年,就职于香港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一职,管理上市直接投资基金-招商中国直接投资基金(HK0133)。其间曾先后出任招商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2006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集集团,出任南美战略发展项目负责人。2008年至今,出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HK0133)之董事及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61年2月生,中国国籍,会计师。1981年07月 1983年11月,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会计;1983年11月 1988年08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年08月 1994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4年11月 2006年02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1年12月 2009年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006年03月 2009年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年04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1972年4月出生,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年2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年2月至2006年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现任公司监事。

林嘉丽,女,1979年出生,香港城市大学法学专业毕业,香港执业律师。2003年1月至2003年8月在澳纽银行中小企业部任助理经理;2004年8月至2008年5月在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任见习律师;2008年6月至今在ING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任亚太区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监事。

张冰,男,1966年出生,管理学硕士。1993年起在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处工作;1994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2年加入本公司,任基金经理至今。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监事。

欧志明,男,197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监,公司监事。

杨奕,男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芝加哥大学商学院MBA优异毕业生。杨奕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资格。曾任职于深圳能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高级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专户资产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代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晓东,女,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至2010年3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生章,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投行内核小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督察长、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喆,男,1963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代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具有近15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2月加入招商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武泽,男,1975年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从2000年6月开始在特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行业研究;2001年2月加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数量分析、基金研究、系统开发等方面的工作,先后任研究员、业务主管。2003年9月加入招商基金,一直从事数量研究和模型开发等工作,曾任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张国强,男,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分析师、债券销售交易部经理、产品设计主管、总监,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2009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时间为2009年8月27日至今;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时间为2010年6月25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代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杨奕、总经理助理张冰、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张国强、研究部总监陈玉辉、交易部总监路明、股票投资部总监涂冰云、专户投资部总监杨渺。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下转A26版)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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