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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吴美蓉诈骗18人1388万房产投资被判无期

时间:2011-09-26 21:58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法制网泉州5月24日电记者吴亚东 刘百军 通讯员蔡崇谋 今天,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18名被害人1388.55万元的涉众型诈骗侵财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美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建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

法制网泉州5月24日电记者吴亚东 刘百军 通讯员蔡崇谋 今天,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18名被害人1388.55万元的涉众型诈骗侵财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美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建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判决责令二被告人单独或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吴美蓉,女吉林市房产经纪人,1968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住丰泽区东海街道法石社区江滨北路1号海景花园星海园2号。被告人程建华,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住鲤城区临江街道新桥社区八舍后尾17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吴美蓉隐瞒其将要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真实目的,以投资海景花园项目、东海湾房产项目、投资购买长春庆丰大厦等房产邀请被害人参与投资或资金周转需要进行短期借款、或谎称他人委托其出售房产、谎称通过其公司购买房产可以得到优惠等为由,并以参与投资可获取高利润回报或出借钱款可以获得高额利息等为诱饵,先后实际骗取马媛珍、蔡美娜、蔡论胜、庄泽平、黄钟丽、董菲妮、吴华成、张传昆等五人、彭丽芬、魏雄辉、涂悫、陈静华、金宝宝、王秀敏等18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388.55万元吉林房产之家,用于偿还前期的个人借款及个人消费,其中被告人程建华参与被告人吴美蓉骗取被害人陈静华、金宝宝、王秀敏三人钱款的活动,参与骗得人民币合计284.35万元。2009年2月17日前后,被告人吴美蓉为逃避各被害人的催讨吉林房产网,即更换手机号码并潜逃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县躲藏,同年4月24日被抓获,后被扣押人民币17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对其余赃款均没有再予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美蓉、程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美蓉参与实际骗取14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388.55万元;被告人程建华参与实际骗取3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84.3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美蓉以高利润、高利息为诱饵,诱骗各被害人将相关款项交由其占有使用,虽然其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等,有时还支付了少额本金和部分利息,但大部分款项均被吴美蓉用于偿还其前期的个人欠款及其生活消费,并未用于实际的投资运作。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吴美蓉将取得的款项投入到足以支撑其承诺的高利润回报率或高利息回报的业务或项目中以追求资金的良性循环及保证归还“借款”或“投资款”。被告人吴美蓉及其辩护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投入资金到足以支付其承诺的高利息、高回报率的本金和利息的相关业务或项目中。同时,被告人吴美蓉为躲避被害人的催讨而潜逃到外省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各被害人索债无门。因此,被告人吴美蓉所谓的借款行为实质就是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中国评论网,其行为充分体现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程建华明知吴美蓉未将被害人的款项实际用于投资、购房等,仍与吴美蓉共同实施骗款行为,其主观上具有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依法应认定其是吴美蓉实施诈骗犯罪的共犯并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程建华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对判决不服,表示将书面提出上诉意见。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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