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地方频道>上海>财经>

保监会试水险企退出机制 保险业务今后或可转让

时间:2011-09-22 08:04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一份《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让保险业正式走出了退出市场的第一步。 9月7日,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公布了这份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报记者了解到,尽管此前国内保险业尚未出现大规模转让保险业务的行为,但是在此时出台这份《办法》

一份《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让保险业正式走出了退出市场的第一步。

9月7日,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公布了这份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报记者了解到,尽管此前国内保险业尚未出现大规模转让保险业务的行为,但是在此时出台这份《办法》,或与市场上有些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并且不能继续经营保险业务有关。

对于出台这份《办法》,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而对于具体的方式,保监会也明确必须经过其批准,同时须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业务今后可转让

“中国保险业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市场主体已经有了极大的扩充,无论是人身险公司还是财产险公司,总的机构数量已经达到200余家之多,截止到目前,保险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已经司空见惯,但是保险业务转让却还没有对外公布过。保监会现在出台这个《办法》,可能也意味着保险业正在经历从量到质的变化,未来不排除有市场主体解散的情况。”9月8日,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谨良接受采访时分析。

保监会发布的这份《办法》引起业界关注,保险公司从转让股权到转让业务,到底意味着什么?在《办法》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中上海地图,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它保险公司。

“在这一条规定中,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转让全部业务,如果是人身险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转让后上海天气,保险公司不再经营业务,这和保险公司破产解散没有实质区别;而如果是部分保险业务,那么也要区分是哪部分业务,比如有些保险公司需要高业务价值保单,以满足公司上市或者其它的一些财务需求,那么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可能就会转让;而有些保险公司可能希望把一些业务价值不高的保单转让出去,也会在市场上寻找买家。涉及到保险业务转让,其实还是很复杂的,关键是看监管层出台这份《办法》的真正意图是什么。”同日,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朝海(化名)接受本报采访时称。

不过,这是否为以后如果有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公司股东不愿意继续出资经营等各种问题,避免保险公司出现事实上破产,对保险业的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上海移动,事先提供一条缓冲的“退出之路”?石朝海指出有极大的可能。

即使7日在保监会网站发布的相关负责人的问答中,保监会也承认,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保险公司转让其全部业务的情况已有发生,对其进行规范确有必要。

市场影响

作为防患于未然的手段,记者在《办法》中也了解到中国评论网,保监会设定了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受让方保险公司还提出了一系列的资格和条件,同时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如果以后真的监管层公布或者市场上传出有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的行为,显然对市场还是有影响的,只是现在不能确定这种影响对于保险业的弊端有多大,投保人对保险的信任度会降低多少,不过相比保险公司因为经营无法持续而被迫被保监会责令破产、业务转让,不如在一家公司最坏的局面出现之前,先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化解掉。”9月9日,一家大型中资寿险公司法律部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不过在保监会看来,出台这份《办法》显然对保险业有积极的效应。保监会称,办法所规定的条例既尊重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自主性,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指出,中国保险业在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后,已经进入到必须转变业务发展模式的时候了,市场主体基本达到饱和的状态,新的公司还在不停地筹建,而且保险业的同质化竞争以及恶性竞争层出不穷,虽然中国保险市场很庞大,保险深度和密度还不深,但是保险公司的优胜劣汰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欧美成熟保险市场都要经历阵痛的转型,现阶段说明国内的保险业也已经开始经历这种转型。

责任编辑:NF075

(责任编辑:佚名)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图片文章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