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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和副县长亲属夜闯民宅打人 涉嫌触犯数个罪名

时间:2011-10-17 12:01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近日,一则“山西永和县副县长冯双贵4名亲属夜闯民宅,大打出手,将人捅成重伤”的帖子在网上流传。“中国网事”记者日前来到永和县,就此事进行了调查,证实网帖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帖中涉及的副县长被取消“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提名。被害人柳文眼部伤势好转,但左腿

近日,一则“山西永和县副县长冯双贵4名亲属夜闯民宅,大打出手,将人捅成重伤”的帖子在网上流传。“中国网事”记者日前来到永和县,就此事进行了调查,证实网帖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帖中涉及的副县长被取消“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提名。被害人柳文眼部伤势好转,但左腿伤势仍然严重,大腿以下有时没有知觉,目前仍然住院接受治疗。永和县公安局局长表示中国评论网,经过司法鉴定,康龙等4人对柳文构成了轻伤害,构成刑事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4人进行批捕,下一步将进入司法程序。 对以涉嫌轻伤逮捕4名行凶者,笔者表示赞同山西人才网,但“轻伤害”一词并不能涵盖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只要造成轻伤,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款规定就是对轻伤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轻伤犯罪一般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民不举官不纠。依据这款规定追究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合适的,但如果办案时把目光锁定在这款规定上就可能有失偏颇。 被害人的伤情被认定为“轻伤害”是经过了司法鉴定的,应该是比较科学的,但是被害人大腿以下有时没有知觉,目前仍在住院接受治疗这个事实表明山西新闻网,他的伤情其实是存在不确定性的,初步的轻伤结论并不能完全排除重伤的可能。如果构成重伤,就应适用刑法的另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构成重伤,就不再是不告不理了,司法机关就有义务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还涉及刑法的其他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报道情况看,4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具备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特征,是否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则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此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也应纳入考虑的范围。该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报道的情况看,4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时如何处理,这要从案情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法理要求来考虑。从本案情况看,4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及若干罪名属于牵连犯的情形。牵连犯指的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对于牵连犯如何处理,理论界是有争议的,多数主张从一从重处断,少数人主张数罪并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款规定对牵连犯实行的是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法单独对个别牵连犯作规定,说明这些牵连犯属于特例,换句话说,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的牵连犯,应以从一重处断为宜。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果牵连数个罪名,就应按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刑。无论适用哪个罪名山西移动,都应该充分考虑其行为牵连其他罪名的情况,这样定罪量刑才能做到公平合理。(作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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