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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砍伤数名政府人员被强制医疗

时间:2014-03-21 10:21来源:新华网 作者:见习记者胡丰盛 实习 点击:
因为砍伤数名政府工作人员,该县一精神病患者被法院强制医疗。据悉,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丽水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原标题:砍伤数名政府人员浙江缙云一精神病患者被强制医疗

  21日,记者从浙江省缙云县法院获悉,因为砍伤数名政府工作人员,该县一精神病患者被法院强制医疗。据悉,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丽水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3年10月10日14时许,缙云县胡源乡政府工作人员刘某一行来到胡源乡茶川村送达“三改一拆”违章通知书。刘某见路边堆有垃圾,便告之店老板让其将垃圾倒入垃圾桶。56岁村民潜某见此情景,从地上拾起一把柴刀,猛地冲向刘某并朝其头部砍去。追砍过程中,其又朝刘某背部砍了一刀后潜逃。

  事发后,当地公安民警与乡政府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力量对潜某进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潜某为抗拒抓捕,持柴刀对乡政府工作人员乱砍,又导致陈某、杜某二人受伤。几分钟后,潜某终于被乡干部控制,后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经鉴定,刘某、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潜某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潜某精神意识有异常人,为慎重处理,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鉴定意见,认定:潜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月17日,该案在缙云县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潜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见习记者胡丰盛 实习生李婷婷 通讯员晋宣)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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