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理论>评论员论坛>

改革征收补偿办法折射立法为民

时间:2015-02-02 10:51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希望委员们所提出的"建议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能尽快的得到组织落实。
   
  1月31日,出席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各代表团继续开展分组审议。代表们提出"建议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2月1日《四川日报》)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现状,导致附属于土地上的房屋被法律区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屋在实施征收时却受到不同的待遇。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因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所引发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认为,"建议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是从心坎里说出了广大农民的迫切期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依法治国的决定,而依法治国的首要就是要有法可依。目前对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还主要停留在国有土地以及城镇房屋上,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法规建设明显滞后,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还仅仅是依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全国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调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各地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是直接适用依据。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虽然也制定出台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地方性条例,但其条例已远远超出法规的有效期限,甚至在有的地方从法规出台至今已10多年没有修改完善,明显已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极其不想适应。鉴于此,"建议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显得尤为必要,并且是迫在眉睫。
 
  其实,早在2012年,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其中不乏有专家提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由于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农村集体设施、农村环境整治配套等问题的特殊性,加之各地区实际的不同,以及同一地区存在差异的情况,给这一参照带来了难度,因此,要破解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实践中呈现出法律规制的不统一、补偿标准的混乱性以及安置方式的单一性等缺陷难题,还需从立法的角度来破解。可以说委员们提出"建议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正是切中要害。
 
  当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建立和完善,不是简单的将原由的陈旧条列进行简单的重组增减,而是要在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物权法》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借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相关法规的实施经验。既满足当前的现实诉求,更要着眼于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和征收。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原则,探索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属分离的办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体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希望委员们所提出的"建议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能尽快的得到组织落实。
(责任编辑:佚名)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