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要坚持“露头就打”

时间:2022-02-09 14:51来源:评论网 作者:蔡菲菜 点击: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的贪腐手段、腐败行为日趋隐蔽化、复杂化,以干股牟利便是一种形式。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的贪腐手段、腐败行为日趋隐蔽化、复杂化,以干股牟利便是一种形式。干股,也叫做虚拟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持有干股,是假设当事人在该企业拥有多少比例的股份,按照相应的比例分取红利,持有干股的人不具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由于比直接收受现金更加隐蔽,收受干股成为少数干部规避法律制裁、进行权钱交易的新“幌子”。

以干股牟利,看似披着一层投资行为的“外衣”,本质上还是公权谋私、权钱交易。权与利深度结盟,极易造成政治经济生态破坏。与股份利益“绑定”,驱使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为持股企业谋取利益或竞争优势,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破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严重污染区域政治经济生态。此外,被干股“套牢”的党员领导干部与企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链条,极易固化利益同盟。在这些人看来,收受干股具有一定的投资性,绝非“一锤子买卖”,背后需要长久的“合作关系”作保障,双方势必订立攻守同盟,攫取不菲的长期收益。一旦查处,往往涉案金额巨大。

相对于违纪违法特征十分明显的收受现金财物,当事人对于通过所谓股权交易方式逐利的接受度更高,更容易从此“失足滑坡”。不少当事人误以为通过一定资金投入,就能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从而逃避纪法的惩处。

违规持有干股,不仅有损公权力的廉洁性,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牟取暴利的行为,对资本市场冲击大、影响广,老百姓对此更是深恶痛绝。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收受干股,无论如何“包装”,终将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对收受干股腐败行为必须抓早抓小,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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