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组工作的总标尺

时间:2019-04-16 14:33来源:评论网 作者:云山沱水 点击: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世易,变法宜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党组制度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变化,党组工作确需与时俱进。
      4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19年4月16日)
    回顾党史,无论革命战争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还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新时期,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党的建设。特别是近年来陆续出台和修订了数十部党内法规,党规党纪的笼子越扎越紧,党的建设越来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世易,变法宜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党组制度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变化,党组工作确需与时俱进。
    刚刚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简称《条例》),是中共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刻把握新时代国内外变化,为谋划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做出的重大决策,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加强党的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是新时代党组工作的一把总标尺,是做好党组工作的总依据和总遵循。
     《条例》标定了党组的设立范围和审批权限。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的设立,应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条例》标定了党组的职能职责和组织原则。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
   《条例》标定了党组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此外,党组(党委)要建立述责述廉制度、履职考核制度,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我们完全有理由坚信:《条例》的修订,必将有力助推全面从严治党,必引领“四个全面”向纵深推进,必将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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