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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村民不满征地补偿自焚的背后推手?

时间:2013-10-23 10:42来源:邓尤福 作者:邓尤福 点击:
近年来,因征地拆迁导致的自焚事件时有报道,此类新闻或已经让人有些麻木,公说公有理,也实属难以定性。但是该则新闻与以往有所不同,其所涉及并非是补偿标准问题,而是在分配办法上存在分歧。笔者认为,这位宋姓村民自焚有其主观原因,但从客观上说村代会起着了推波助澜的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马墩村一宋姓村民,因对其儿媳未能取得全额参与村集体分配不服,在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多次主动协调劝解未通的情况下,于10月14日上午,在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采取过激行为,将自己烧伤。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在抢救伤者时也被烧伤。目前,两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珠海市人民医院正在全力救治。斗门警方已经对案发过程和原因进行了调查取证。(10月15日大江网)

  近年来,因征地拆迁导致的自焚事件时有报道,此类新闻或已经让人有些麻木,公说公有理,也实属难以定性。但是该则新闻与以往有所不同,其所涉及并非是补偿标准问题,而是在分配办法上存在分歧。笔者认为,这位宋姓村民自焚有其主观原因,但从客观上说村代会起着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村代会决定岂能超越法律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明文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的。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在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须引起注意,那就是征地前与后日期的计算,也就是所谓的征地之日,按照规定,征地之日应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因此, "2012年10月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2008年8月11日为界定日,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原则。"是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和矛盾的,其更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征地实施过程中,所制定的分配方案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如部分地区对于外迁户口的村民、出嫁女、离婚妇女等不予补偿或降低标准补偿显然是不对的。如村代会对世居村民、返迁户,80年代以后的新迁户等不同人群分别做出的享受全额、八成、三成、二成不等的分配规定等等,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是村民又何来三六九等?征地补偿费不能等同于集体资产,绝不能按资格论辈、按贡献大小予以分配。

  一些地方组织实施征地的相关部门,因担心征地农民的话不好说,工作不好做,把本应在补偿分配中参与履职或开展监督的工作,全部委托给村社自治组织,当起了甩手掌柜。而这些村社组织,有的在征地分配上完全是村委会的几人说了算,有的看似发扬民主召开村民代表会通过。但是他们却忽略了村代会决定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把本身以不合法方式得到的结果当成合法的工作办法。这里必须清除的一点是村民代表会的任何决定首先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村代会决定虽然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这种方式在村民自治解决村社集体问题中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也不是万精油,并不是涉及村民的任何事都用此办法解决,因为,村代会永远也不能代替法律。正如珠海市委、市政府和斗门区委、区政府所要求,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化解各种矛盾和安全风险,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笔者认为,懂法、守法显得更为重要。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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