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两次冲进火场救火应当予以赔偿

时间:2021-07-30 16:47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在紧急关头,一个保安能积极主动冲进火场施救,这本身就是我们所需要的见义勇为行动,应当予以肯定,并对受伤的保安予以经济赔偿。
       在紧急关头,一个保安能积极主动冲进火场施救,这本身就是我们所需要的见义勇为行动,应当予以肯定,并对受伤的保安予以经济赔偿。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不应该以“他自己来的不听劝阻”为由,拒绝赔偿。即便从人道的角度考虑,也不应该失去最起码的人性。
       据腾讯网2021年7月7日新闻报道,2年前的一场火,让时年58岁的保安盛某卷入一场诉讼中。2019年9月17日,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下称微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科研楼因电器老化起火。保安盛某先后两次冲进火场救火晕倒,后被120急救车接走治疗。事后,盛某将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公开,法院认可盛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补偿盛某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既然法院在审理中认可盛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那就不应该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上诉请求,就意味着盛某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现行的国家法律规定中,有肯定之否定的法律条款规定吗?如果说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对盛某的救火行为进行了劝阻,那也属于劝阻无效才导致了盛某被火烧伤。因此,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没有理由拒绝赔偿。作为科研部门,不仅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更应该站在人性的角度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仅用2万元补偿金来敷衍应付一个见义勇为者在救火中被烧伤的伤害,这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是对受伤者人格尊严的侮辱。
说实话,火情就是命令,火情就是国家财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那么,每一位知道火情的人就应该及时感到救火现场开展施救,而不应该在拨打119急救电话之后无动于衷。选择报警救援是对的,但是不能眼看着已经发生的火灾不去积极主动施救。如果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只知道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进行灭火,其工作人员只在火灾事故旁边充当看客,而又拒绝让保安施救,那是令人不可思议的。
     因此,法院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秉公执法,不能偏听偏信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的一面之词。而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依法维护盛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让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遇到火灾事故时谁还愿意挺身而出冲进火场开展施救?可以说,盛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能不能获得依法公正判决,不仅牵涉到盛某的个人利益,而且会在社会上产生连锁反应。如果法院驳回盛某的其他请求,那就等于否定了盛某救火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这种肯定之否定的判决,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既然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就不应该把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请求排除在国家法律保护之外。不管是对劳动者的尊重,还是对见义勇为者及其生命安全的尊重,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和人民法院都不应该无情无义。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无情伤害,将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所以,如果盛某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准确无误地维护国家关于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秉公执法,敬畏国家法律权威和尊严,是政法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法院判决不能模棱两可,必须站在公正立场上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审法院法官先肯定盛某的见义勇为行为,然后再通过驳回其他上诉请求否定盛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这样的判决经不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这样的判决前后矛盾违反了用一把尺子衡量案件正确与否的案件审理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佚名)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