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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立法应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时间:2018-04-08 11:09来源:评论网 作者:邵莹 点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批复内容科学合理,顺应形势发展、满足了司法实践需要。通过对涉枪案件入罪门槛的调整,实现了司法正义与公众认知的统
     2014年7月,他网购24支仿真枪,8月被逮捕,并在次年被判无期徒刑。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以“量刑明显不当”,发布再审决定书。据封面新闻报道,今年4月2日,该案再审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与主审法官沟通,希望尽快开庭。(4月7日 光明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批复内容科学合理,顺应形势发展、满足了司法实践需要。通过对涉枪案件入罪门槛的调整,实现了司法正义与公众认知的统一。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此类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处刑较高。为依法严惩涉枪涉爆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彰显了国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严惩此类犯罪的立场。其中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以火药味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再或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即构成犯罪。若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或三倍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那么对于枪支的认定就成为此类案件处理的关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直觉的各种枪支”。公安部进一步细化规定,发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确定了松木板实验法,将枪支认定标准确定为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这个标准多年来未引发问题和争议。后来基于枪支严控的需要,公安部2010年发布了新的鉴定标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此规定出台后,“1.8焦耳/平方厘米”成为了一道划分枪支的红线,对于一般公众实在无法理解这一科学术语,但对于那些被以涉枪罪名起诉身陷囵圄的人们,这个术语即意味着入罪红线。
    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多发性、复杂性的特点。一些仿真枪、玩具枪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但却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案件投入我们的视野。刑事责任的追究、刑罚的裁量如果仍僵化的坚持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认定标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不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就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判决将悖离公众认知,社会效果不佳。如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网购玩具枪案、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气枪射击摊案、福建老人花150元给孙子网购火柴枪案,都在社会、网络上引发关注与热议。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等“枪支”的行为,不仅要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我们认为,该批复虽然在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上没有作出明确,不是以多少“焦耳/平方厘米”作为枪支认定的标准,但恰恰体现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精准性,不惟数字论、数量论,切合实际,与一般公众的认知相吻合。如此因个案热议而生、回应公众呼声的“立法”调整,更体现了我国立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的基本立法原则,也更容易获得社会支持。在法律实施中,它给予了法官更大的灵活性与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通过个案的分析,综合具体情况,充分评估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评估社会危害性,做到主客观相统一,给予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处置。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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