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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豁免权只对外国不适用国企

时间:2011-10-16 03:25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中国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国家豁免规则这项制度针对的是以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为被告的案件。不会用在中国的国有企业身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

中国网消息行政能力测试,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中国评论网,国家豁免规则这项制度针对的是以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为被告的案件。不会用在中国的国有企业身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是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的。

李飞解释说行政助理,按照现在内地的法律,特别是从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以后,就确立了我们的企业法人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们的国有企业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改制。国有企业包括央企,都成为了独立的企业法人。特别是颁布公司法以后,都是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李飞指出,在他们和其他的商业主体打交道的时候,不管是在香港还是在其他地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他们都是以企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出现的,他们都是要依照有关的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不存在在香港国企滥用国家豁免权逃债的问题。今天在这个场合有需要澄清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NF075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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