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A公司刊登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认定,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事实,其中一项是“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对于国内数千家上市公司而言,因“年报会计数据录入差错、更正不及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例,具有普遍警示作用。 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2009年4月28日,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2007年年报第20页“关于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数据”录入出现笔误,将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收入725066.15万元误写为825066.15万元,但公司一直未对数据差错及时更正,直到2009年8月才在2009年半年报中予以更正公告。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年报是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最重要依据之一,必须遵循公平、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年报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任何差错,都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证券投资学,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上市公司很可能因此被予以行政处罚。一旦被处罚,上市公司还将面临投资者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笔者看来,对所有上市公司而言,都应从公司被处罚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信息披露务必谨慎核实,尽可能避免差错。 属证券虚假陈述“重大事项”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重大差错涉嫌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由财政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例如:财政部专员办事处对锦州港、数源科技、广汽长丰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司因年报会计数据差错被证监会处罚,依据的法律、规章是《证券法》第67条第二款第(12)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6条、第30条第二款第(20)项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笔者提醒,对上市公司而言,年报会计报告同时面临着财政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证监会不同角度的双重监管,应加倍谨慎、避免差错。 结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年报会计差错属于重大事项,足以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关于重大事项认定,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7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应结合《证券法》相关条款证券投资与管理,而相关条款已明确包括年报、中报所含“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财务报表不实是虚假记载的主要形式。虚假记载的特点比较明显,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关事实作出含有不真实成分的公开陈述,可能是恶意虚构,也可能是出于过失而错误陈述。但这种主观过错并不影响虚假陈述行为的成立,根本还在于这种不实陈述是否可能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定。 由此可见,对上市公司而言,无论故意或过失导致会计差错,只要这种不实陈述影响了投资人的投资决定,即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一旦被行政处罚,必然要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正不及时将加重赔偿责任 鉴于年报会计差错无法完全杜绝,怎样才能把不利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笔者认为中国评论网,上市公司发现差错后务必在第一时间予以更正。未及时更正年报会计差错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状态,虚假陈述实施期间相应延长,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人数、索赔金额通常也会相应增加。 例如:A公司年报会计报表录入差错,该项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8年2月(即2007年报公布之日),更正日为2009年8月(2009年半年报公布之日),虚假陈述实施期间将近一年半,受此影响的投资者人数之多可想而知。假如,A公司在次日就发现差错并及时更正,则更正日提前至2008年3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虚假陈述实施期间缩短至一日,受影响的投资者人数显然很少。 因此,万一发生年报会计差错事件,上市公司应以最快速度更正,争取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否则,被行政处罚后将加重民事赔偿责任。越是拖延,上市公司面临的索赔人数越多、金额越大。 综上,笔者认为,年报会计差错引发证券民事虚假陈述赔偿并非偶发事件,其必然因素和深层次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对该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之下,投资者起诉维权不仅可以依法挽回自己的损失,同时也将积极推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断完善和规范 。 责任编辑:NF069 (责任编辑: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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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更正不及时遭处罚将加重民事赔偿责任
时间:2011-10-09 09:49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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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A公司刊登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认定,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事实,其中一项是“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对于国内数千家上市公司而言,因“年报会计数据录入差错、更正不及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例,具有普遍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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