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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售车”征收加价税的背后

时间:2011-09-14 06:14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中国经济时报8月24日报道 因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纸新政,国内市场存在已久的厂商加价售车行为一时间再次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 日前,国税总局对外正式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其中明令将售车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三项纳入“价外费用”计入征税范围。

中国经济时报8月24日报道 因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纸新政,国内市场存在已久的厂商加价售车行为一时间再次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

日前汽车电子厂商,国税总局对外正式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其中明令将售车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三项纳入“价外费用”计入征税范围。据其官方称,这三项购车价外费用最为常见,避税风险大,属反避税范畴。因此,此次购置税征收范围调整旨在堵住这一块的税收漏洞。

不过,国税总局的这一初衷却并未赢得赞许国内汽车厂商,反而遭到了舆论的普遍质疑。根据盖世汽车网最新一期的业界调查(调查时间为8月9日至15日)结果显示,1674位参与调查的业内人士中,高达87%的人士认为加价费属经销商非法所得,将之计入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并不合理。只有5%的人士认为加价费是购车费用的一部分,属合理征税。在当下法度不明的背景下,也有8%的人士表示对此是否合理难以鉴定。

争议主要集中于对加价售车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上。

赞成对加价费征税的观点偏向认为:加价售车本身是个市场行为,由市场供需状况决定中国汽车厂商,且消费者是自愿支付额外加价费,其中商家无任何隐瞒和欺诈手段。在我们的调查中,这一说辞被持反对立场的人士批为“是脱离法律制度为前提的自圆其说,有一定的逻辑性,但却是事实上的违法行为。”

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判定,汽车经销商通过在原销售定价基础上的加价售车行为借以车源短缺等为名额外收取的加价费已经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的这两条规定中国评论网,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因而厂商违法所得的加价费应被予以没收和处以行政警告和罚款。但对于一些豪华进口车厂商数亿甚至数十亿元的加价费所得,是否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尚未有任何官方表态。

此外,在今年“3·15”期间,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22家城市的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声明,认定“加价售车”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内部分地区如浙江、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也曾依法对当地存在加价售车行为的经销商进行了处罚和警告。且央视等多家权威媒体曝光的部分厂商因加价售车而不对加价费开具发票致使巨额税款流失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相关的税法规定。因此,在加价售车本身的违法行为已经落定的前提下,国税总局单方面对违法所得部分进行征税显然有悖法律规定,在其他主管部门未对这一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的整顿之前,这种征税方式也不具实际操作性。

根据对目前市场上有过加价提车现象的车型统计后我们不难出现,除了少数几款国产热销车型之外,加价之风最为激烈的就是进口车,尤其是进口豪华车的加价售车现象已经基本成为市场常态,且加价幅度之高令人瞠目。

根据调查2的结果我们大致可判断出目前国内进口车市场加价现象愈演愈烈的根源所在。

投票数据显示,《汽车销售品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造成进口企业的垄断权被34%的人士认为是导致当下进口车加价售车现象频繁出现的主要因素。

事实上,《汽车销售品牌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实施起便因其对厂家的绝对倾销而备受诟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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