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是书记”,难道法律面前还分官与民?

时间:2014-05-09 08:52来源:隔山 作者:隔山 点击:
 司机驾驶假冒牌照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理所当然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而唐山的这位违法司机不仅不配合交警的检查,还大言不惭地自称“我舅是书记”,其言行是自毁三观。“我舅是书记”,难道是要告诉大家法律面前还有官与民之分?

  日前,网上一则爆料消息称,5月1日,唐山一司机醉酒驾驶假冒牌照车辆被交警拦下却态度蛮横自称“我老舅是曹妃甸的书记”。对此,6日,唐山市曹妃甸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表示:当事人与曹妃甸区委书记没有任何关系,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月8日人民网)

  司机驾驶假冒牌照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理所当然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而唐山的这位违法司机不仅不配合交警的检查,还大言不惭地自称“我舅是书记”,其言行是自毁三观。“我舅是书记”,难道是要告诉大家法律面前还有官与民之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位公民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明文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既然如此,不论是谁,书记也好,书记亲戚也罢,更或是普通百姓,只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法律面前岂有官与民之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众多的法律之一,其制定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的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由此看出,该法不存在针对某一个人或某一类别的人群,不论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参与道路交通的人都应遵守该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驾驶人韩某受到罚款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的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笔者认为,不管当事人的舅是否是书记,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因有亲戚身居要职而耍特权,以损害法律的尊严,甚至把官员推向舆论的漩涡,严重破坏干群关系。更不能试图、妄想逃离法律的制裁,无中生有,造谣生事,继而诋毁干部队伍形象。当然,执法部门应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给“我舅是书记”留下生存的空间,“我舅是书记”自然就没有了市场。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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