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必须依法严惩

时间:2022-03-10 16:33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当受害者依法维权的时候,造谣者为了开脱罪责,他说是在和被受害人“开玩笑”。但是,他从未想过自己的造谣诽谤给无缘无故的女人造成了多么大的精神打击。在信息化社会,造谣者的网络传播行为,让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到了极大侮辱,并在苦恼中患上了精神抑郁症。因
      记者26日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此前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当事人郎某、何某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涉嫌诽谤立案侦查。2020年7月,被造谣的谷女士到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通过不断转发,在互联网发酵。谷女士发现该情况后报警(人民网2020年12月26日)。
     当受害者依法维权的时候,造谣者为了开脱罪责,他说是在和被受害人“开玩笑”。但是,他从未想过自己的造谣诽谤给无缘无故的女人造成了多么大的精神打击。在信息化社会,造谣者的网络传播行为,让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到了极大侮辱,并在苦恼中患上了精神抑郁症。因此,警方对于造谣者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让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侵权受到法律保护。只有依法追究造谣者的刑事法律责任,才能让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侵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因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造谣者提起法律公诉。这说明,依法治国必须加大执法执行力,绝不能让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无中生有制造谣言,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造谣者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两项罪行,这是不能用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严惩违法犯罪者,才能让受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权威受到依法保护。同时,才能让更多人从本案中受到引以为戒的警示教育,才能让造谣者敬畏国家法律权威,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而且给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造成了巨大损失。造谣者的违法行为是不能原谅的,他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而且,这起案件也给各级地方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敲响了警钟。在处理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侵权等违法案件中,不能避重就轻,不能让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的执法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坚决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坚决依法严惩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者,任何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必须得到依法保护。如果对违法者不予以严惩,公平正义何在,依法治国从何说起?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的国策。要想让中华民族长治久安,那就必须让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保护,让违法者受到严惩。在这个问题上,执法者避重就轻,适用法律不当,就是在践踏法律权威,践踏社会公平正义,那就必须实施严厉问责,不能让执法者是非不分,颠倒黑白。而且,如果违法者拥有种种权力保护伞,那就必须首先打掉权力保护伞,决不能让豺狼当道,绝不能让受害者有冤不能伸,绝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行政拘留和经济处罚代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只有以心换心,才能让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只有将心比心,才不会让违法者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如果执法者是受害者,难道也会让违法者只接受行政拘留吗?在法理之间,必须坚守公平正义。而且,法理自在人心。所以,我们不能为了让违法者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让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违背法理,就是违背了党和人民的宗旨。执法者必须铁面无私,执法如山。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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