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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将扩大受案范围

时间:2011-09-21 23:07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中广网北京9月1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法制办透露,我国将扩大《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并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争议的救济渠道。这意味着,今后诸如北京汽车尾号“限行令”、“征地批复”等有争议的“红头文件”,权利受到影响的市民将能够直接申请

中广网北京9月1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法制办透露,我国将扩大《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并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争议的救济渠道。这意味着法制网,今后诸如北京汽车尾号“限行令”、“征地批复”等有争议的“红头文件”,权利受到影响的市民将能够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这是公民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我国《行政复议法》已经出台12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说,在实际的运行中,行政复议法暴露出一些缺陷:

沈岿: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比较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更多起到行政系统从上到下的监督作用,比如说对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更多的是强调书面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那么提起后没有机会在复议机关面前进行面对面的申诉,辩论。行政复议应该建立在纠纷解决的一个基础上。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问题“红头文件”屡见不鲜。河北东光县文教局曾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小学报名要持父母编制证;湖北汉川市政府办公室曾以“红头文件”名义,要求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某种特定品牌的酒;河南沁阳市为吸引投资,更曾在3年内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中国评论网,规定投资5000万元者开车违法不罚;2008年9月21号法制日报,北京市政府以一纸通告,使北京市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成为“常态”。一项涉及数百万人利益的公共政策,在民意缺声的背景下出台。2009年1月13号,律师张先生在限号期间驾车上路被罚,于是以“限行令仅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北京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处罚违法。但这一称为国内首例“尾号限行案”的行政诉讼法制编辑部,以原告败诉告终。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当前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必须通过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来“附带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意味着,只有违反“限行令”被处罚了,才能同时对处罚的依据申请复议。这种制度的缺陷在于,实际上是把人逼到只能以“违法方式”才能得到救济权的境地。

问题“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往往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危险性和破坏力。正是着眼于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介绍,《行政复议法》修改时,将考虑把全部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受理范围。

沈岿:也就是说政府出台红头文件后,不一定要转变为具体行为,如果我认为文件对我生活将产生具体影响,我就可以提起复议,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这个原则下哪些文件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提起后它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还在讨论中。

如果此项内容修改生效,那么红头文件的出台可能面临着随时被百姓提请行政复议的可能。对一些不合理的红头文件也将产生有效约束。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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