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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解读365期:凭什么收取地方教育附加费

时间:2011-10-08 08:28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财经8月22日 讯 近日,财政部同意北京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届时,北京将对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以实现“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实现4%的目标,凭什么非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

财经8月22日讯 近日,财政部同意北京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届时,北京将对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以实现“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实现4%的目标,凭什么非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涉嫌重复收费,恐重蹈“征、管、用混乱”覆辙

“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实质一样,或涉嫌重复收费

所谓“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2010年11月,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地方教育附加”和此前的“教育费附加”是两个概念。“教育费附加”自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统一征收,收费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对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是实际缴税额的3%。

尽管二者概念有所不同,但两项收费相同之处很多,主要有:1、基金的属性相同。两项附加同属政府性基金,都是政府为发展教育事业而征集的专项费用;2、计费依据相同。两项附加都是按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3、征收机关相同。根据两项附加的相关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一律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很显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虽然名称上有所差异,但究其实质是一样的,涉嫌重复收费。

此前“教育费附加”征、管、用混乱,“地方教育附加”恐重蹈覆辙

此前,“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用十分混乱,征收不足现象十分严重。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曾指出,目前全国的实征数平均也只占到应征数的50%左右。据《教育时报》报道,河南省安阳市在对县级政府2009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发现,全市10个县(市、区)仅有两个县(市)做到了“教育费附加”的足额征收,其他8个县(区)应征5088.67万元中国法制新闻网,实征3659万元,征收率为71.9%。

“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与使用也不规范不合理。很多地方的“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不透明。具体表现为,财政部门不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部门,而是做糊涂账、打擦边球,不给教育部门交实底,为随意调拨、安排“教育费附加”提供便利。而由于事权与财权不相统一,造成教育部门在教育费附加的使用上根本没有发言权。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时常发生“教育费附加”被挤占、挪用甚至充抵财政教育拨款的现象。新华网曾登载国家审计署关于50个县基础教育经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署称有43个县挤占挪用教育资金,其中20个县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1.2亿元,用于办公经费、平衡预算、发放工资等。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将加重企业负担

“地方教育附加”推出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程序不合法

地方教育附加的另一个疑问是,新增的收费政策为什么不用提交人大审议就获批准?对这个问题,相关部门的解释是:因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非改革税种和税率,这意味着只需财政部或更高层的国务院批准而无需提交人大审议。

但不管是“费”也好,还是“税”也好,对于征收对象来说,都意味着要交钱。“地方教育附加” 虽然没有“税”这个字眼,但实质上还是一道“税”。如果一味绕开法定程序开征新“费”,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挑战,也影响税收法制权威。在费改税的大趋势下,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更有与大势背道而驰的嫌疑。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不能绕开“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一道门槛,提高了政府征收某种新税的难度,可以防止政府单方面制定税收法规加大纳税人义务,侵害纳税人财产权,满足政府和部门利益的冲动。作为保障公民财产权的一大手段,“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一个基本常识而为多数国家所遵守,但我国距离这一目标尚远。

“地方教育附加”将加重地方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助涨通胀

去年以来法制日报,多家媒体都报道了中国企业与个人的税负过重的报道。根据报道,有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仅增值税一项就占营业额的10%中国评论网,还有其他附加税、水利基金、职工水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还要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还有残疾人保障金等,合计起来要占到公司营业收入的30%-40%。

此前,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位居全球第二。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规则,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这势必将加重地方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当于给所有企业新增了一项收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众所周知,基于目前国情和企业经营环境,特别是在通胀压力巨大的背景下,向企业减税、减费应是时代主旋律,中央政府也多次这样强调。如此,向企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显然是逆势而为。一方面让企业生存发展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向企业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最终还是被计入企业成本和产品价格,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即便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也明显不合理

“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难以实现,不是因为中央财政差钱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曾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4%的目标被认为是否真正重视教育的硬指标。据媒体报道,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为4.9%,发达国家为5.1%,欠发达国家为4.1%。印度、哥伦比亚、巴西 等发展中国家都超过4%。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教育附加费征收率几度提高。教育费附加自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统一征收,收费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最初征收时,计征税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简称“老三税”),征收比率为“老三税”税额的1%。1990年,国务院将征收比率提高为“老三税”税额的2%。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法治,国务院又将计征税种调整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新三税”),征收比率提高为“新三税”税额的3%。

即便如此,“4%的这一目标”至今仍未实现。是财政缺钱吗?但实际上,中央财政并不缺钱。财政部公布的今年7月份公共财政收支状况显示,7月全国财政收入9864.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080.92亿元,增长26.7%。1-7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66739.9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5606.95亿元,增长30.5%。而2011年上半年GDP增长是9.6%。经济学者许小年(微博)在其微博上感慨道:“税收每年增长速度是GDP的两、三倍,为什么办教育没钱?”

财政收入被高额行政成本消耗,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明显不合理

既然财政的腰包这么鼓,办教育为什么还没钱呢?这主要是因为高额行政成本消耗实在太大。有研究者指出,我国政府还没有彻底摆脱“吃饭财政”,即政府财政收入仅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的工资、一般性办公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不同于一些西方国家对于政府支出的严格控制,我国的行政支出颇为随意,以至于支出居高不下。据经济学家胡星斗(微博)的测算,政府行政支出已经占到了所有财政支出的52%。而在发达国家,政府行政支出一般不超过10%,例如美国的行政办公费用的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为9.9%,日本为2.38%。

此外,公车使用、公款招待、公费考察和会议费用支出的“三公消费”始终撩动舆论神经,公款奢侈浪费是我国社会的一个顽症。200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特约研究员王锡锌“间接”透露,全国的“三公消费”每年高达9000亿元,占行政支出1/3。可见,“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难以实现,并非政府财政收入不足。在中央财政支出如此不合理的前提下,财政部再批准地方政府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明显不合理。

结语:“地方教育附加”不仅有重复征收嫌疑,而且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此外,“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难以实现,不是因为中央财政差钱,恰恰是因为财政收入被高额行政成本消耗。在不改变财政支出结构的前提下,又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则明显不合理。

详情请见专题:凭什么收取地方教育附加费

责任编辑:NF067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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