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8月31日讯 近日,媒体报道称,据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需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政府开征“月饼税”的法理依据何在? 月饼扣缴个税不合法理,且涉嫌重复征税 单位发放月饼应属职工“福利”,扣缴个税不合法理 所谓“月饼税”,最初是由南京市而来。据媒体报道,2009年9月,南京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为此,有不少专家称, “月饼税合法,但不合情理”,果真如此吗? 事实上,将单位发放月饼扣缴个税并不合法理。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福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既然作为货币发放的“福利费”免税,那么,依据法理,月饼是实物发放的“福利”,同样应该与“福利费”免税一样也享受免个税待遇。 但是,目前政府部门往往援引《条例》第10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很明显,地方政府将单位中秋节发放的“福利”月饼认定为应纳税的“实物”是不合法理的。从法律的效力来看,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效力也要高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月饼税涉嫌重复征税,可抑制央企高福利也属无稽之谈 此外,如果将单位发放的月饼认定为“实物”而非“福利”从而扣缴个税,则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因为作为实物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这部分税收最后都要由消费者承担。而如果单位发放的实物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这就等于叠加征税。 有行业人士测算,月饼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一盒月饼以200元计算行政诉讼法,200+200×17%=234元,其中34元是增值税部分,最后要由消费者买单。而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候,要按照234元征收,不但未扣除增值税部分,还要累加重复征税。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月饼这样以“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扣缴个税,可以限制央企的高福利,这样同样属于无稽之谈。与普通企业发放的节日福利不同,央企主要是以福利的形式变相给员工涨工资,已经完全不属于“福利”的范畴。央企的高福利根源在于其垄断地位和缺乏监管,即便将月饼等实物“福利”计税,央企自然也会想出其他办法来变相涨工资。 月饼缴纳个税,说明行政权力没有限制、授权立法过滥 我国授权立法过于泛滥,导致税收法定原则被践踏 事实上,近日来不论是“月饼税”还是房产“加名税”,地方政府部门依据的往往是行政机关颁布的条例,给人制造一种征收合法的假象,至于这些条例的解释和精神是否符合全国人大的立法法理则一概不问。究其根源在于,授权立法和行政立法过滥。 在实践中,我国将相当一部分税收立法权力赋予国务院。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有80%以上是由国务院根据人大授权以条例、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的,经全国人大立法的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两部,甚至一些实施细则之类的制定权还被下放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更低层次的政府部门。 授权立法过滥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践踏。依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只有依据法律才会纳税。比如,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纳税是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为前提的。 在行政立法下,民意和人大机构的声音难以得到充分反映 税收立法权力过度赋予行政机关十分普遍,比如我国现行个税法就规定,个税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来制定。税收立法行政化的结果是,作为本来就是税收征收部门的行政机关,制定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本身就可能带来因为部门利益而使公民个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同时,当政府和公众对于法律出现理解分歧时,也往往是依据政府的解释,而不是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的解释。比如,在此次月饼缴纳个税中,地方税务部门就依据国务院的《条例》,将公司发放的“福利”月饼解释为是职工的“实物所得”,从而扣缴个税。 可见,不论是从法律的制定还是从法律的解释,政府税务部门的权力已经被无限放大,没有任何约束。这样,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就只有任凭发落,“无代表则无税”的普世原则更是成为一句遥不可及的空话。 月饼缴纳个税是盘剥工薪族,政府可以网开一面 个人所得税不该盯住工薪族,对高收入者视而不见 财经评论人马光远认为,对于月饼税,我们发现中国评论网,税法只是针对企业员工,而没有针对行政和事业单位。但事实上,中秋节发月饼的,恐怕不只是企业,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更是不少发,只对企业的月饼征税,而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放一马,这样的歧视性规定,要说让老百姓没意见,恐怕也不现实。 同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我国个税征收出现了大的偏差,比如对于高收入群体的资本利得税长期处于“暂不征收”状态,灰色收入更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长期无法从税收上建立管理机制。因此,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重要的是堵住这方面的漏洞,而不是盯住工薪族口中的“蝇头小利”。 例如,某公司职员扣除五险一金后月收入8000元,按照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适用10%税率,应纳税额为345元;若当月获得公司分发的价值300元月饼一盒,则应纳税所得额变成4800元,适用税率20%,应纳税额为405元。该职员为这盒月饼多缴纳60元个税,相当于每块月饼的五分之一上缴给政府了。 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30%,财政创收应该有所收敛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高达高达5.7万亿,同比增幅超过30%,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500亿,同比增长35%行政许可法,远超GDP和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但税务部门似乎并不满足于上半年的增幅,仍在想方设法搞财政创收,甚至连月饼和夫妻房产“加名”这样的“蝇头小利”都不放过。 退一万步讲,即便上述征税行为合法,这点“蝇头小利”在中国全年近10万亿(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万亿,土地财政收入2.9万亿)的政府收入中仍旧不值一提。在通胀和本应大幅度减税今天,地方政府更不应该“雁过拔毛”了。 结语:结语:将公司发的"福利月饼"当成"实物所得"来征收个税,不仅不合法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而且涉嫌重复征税。地方政府对"蝇头小利"的锱铢必较,正应了元曲《醉太平》所言:"夺泥燕口,削铁针头,刮金佛面细搜求,无中觅有。鹌鹑嗉里寻豌豆,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亏老先生下手!" 详情请见专题:征收月饼税有何法理依据? 责任编辑:NF067 (责任编辑: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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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解读372期:征收月饼税有何法理依据?
时间:2011-09-04 01:42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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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8月31日讯 近日,媒体报道称,据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需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政府开征“月饼税”的法理依据何在? 月饼扣缴个税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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