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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无法可依”还是为官不为?

时间:2015-06-10 15:37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本来一个简单的随意排放污水污染环境事件,为何村民多次举报得不到处理,该区一环保官员“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处罚”的回答,还真是刺痛了公众的眼球,执法者找不到法律依据,那岂不是就等其任由排放,笔者不知道,该官员的回应扇的是谁的脸?执法者还是立法者?因此,不得不问

  

  6月3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天平堰村村民向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和四川在线“问政四川”等平台反映,该村集体养猪场距村民房屋只有几米远,养殖户熬制潲水喂猪,并长期向沟渠排放粪水污染沱江。村民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区里也将其纳入关闭名单,但到目前为止,该养猪场不仅正常运行,还继续大肆排污。(6月10日四川在线)

  本来一个简单的随意排放污水污染环境事件,为何村民多次举报得不到处理,该区一环保官员“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处罚”的回答,还真是刺痛了公众的眼球,执法者找不到法律依据,那岂不是就等其任由排放,笔者不知道,该官员的回应扇的是谁的脸?执法者还是立法者?因此,不得不问,这到底是无法可依还是为官不为。

  去年,堪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出台,其不仅对企业更严格,对政府更严格,而且对执法也更严格。既然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怎么就管不住区区一个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这岂不是闹了一个大笑话,不知该官员是否有意对最严环保法的讽刺?

  其实,环保法第49条就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从这点上讲,该官员“因养殖场规模小而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处罚”的说法根本就没有立足点。而此前的四川环境保护条列有这样一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在这里弱弱的问问,既然当地环保局每年都要去检查很多次,还下发通知“责令停止违法排污行为”,说明环保部门对养殖场的排污行为是知道的,那么当地环保部门对其又是否收取了排污费呢?接下来的遐想已让人不言而喻。

  养殖场排污被村民举报,环保局找不到法律依据处罚,而政府已将其纳入关闭名单。这样的作为方式,确实不敢恭维,养殖场排污不是从治理的角度去思考,而是要么执法走形式,要么一关了之。事实上,环保法第50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除了将养殖场纳入关闭名单外,又在服务养殖户上开展了哪些有关污染治理工作。

  由此看来,养殖场排污不能得到及时处罚和治理,与其说是无法可依,不如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笔者认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关键的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执法者,应践行“三严三实”实践要求,真正做到为官有为。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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