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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惩腐须以法为先

时间:2015-07-26 15:58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毛宇轩 点击:
近年来,随着反腐浪潮推进,贪腐分子的“周旋”空间得到遏制,这与中央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效能提升和公众举报氛围高涨有着密切关系。相比纪委的介入调查,以及官员内部举报,“民告官”的举报途径仍是主流,对此已见惯不惊。但像此报道中的地方公安分局纪委书记使劲浑身解
      汕头一位公安分局纪委书记用GPS设备,跟踪另一个区的区委书记,网上举报未果,反被以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提起公诉。“我无罪。你们这是偷换概念。”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个月后,原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纪委书记郑绍鑫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他只是定位,没有窃听。(7月23日 南方周末)
     近年来,随着反腐浪潮推进,贪腐分子的“周旋”空间得到遏制,这与中央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效能提升和公众举报氛围高涨有着密切关系。相比纪委的介入调查,以及官员内部举报,“民告官”的举报途径仍是主流,对此已见惯不惊。但像此报道中的地方公安分局纪委书记使劲浑身解数,通过定位和窃听的方式想将某区的区委书记“拉下马”事件,也算少有的“轶事”,深究其初衷和过程中采用的某种手段却也值得深思。
     此事件中抛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界定调查和举报官员手段的合法性,二是对于没有坐实的举报是否应给予举报人豁免权。当今中国已开始步入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从人治走向法治是必经之路,不论是以何种名义、何种目的的公众和个人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基本准绳,即便是眼下的全民反腐运动也必须要遵从这个原则,否则这就变成了“抓住了小偷,被打死也活该”的“伪真理”怪圈。姑且不说这位公安纪委书记是否真的掌控了区委书记所谓的“前科”,以私人的名义安装定位和监控就已经对人权造成了损害,加之打着“反腐”的旗号难免让人觉得有“钓鱼执法”之嫌,实有政治绑架的意味在其中。通过深入调查,这位纪委书记也承认了与区委书记有私人恩怨,到底这件事于公还是于私恐怕只有他们两心中最清楚。
      然而,这位公安纪委书记采取的手段不合法,但这种反腐决心还是值得点赞的。比如薄熙来和王立军也是因为私人恩怨最后牵出了背后更大的案子,在某种程度来讲,官员之间的相互制衡对于反腐这项工作还是有一定益处的。想必当初要是以合法合理的手段和途径对区委书记展开举报和调查,结果将是另一回事,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保障。总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运动中,还有很多凸显的矛盾需要化解,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该以法治思维为抓手,以创新手段为契机,正确引领工作和生活。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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