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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立"国法"!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明年3月起施行

时间:2015-12-28 13:12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点击: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在对付家庭暴力方面,反家暴法有哪些“独门秘器”?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家事”立“国法”,有哪些看点?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随着通信方式日益发达,家庭成员中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有的恐吓行为如未得到及时干预就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名女儿、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发现家暴不报告 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震惊全国的“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为例,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了解吸毒女乐燕长期使用监禁手段虐待儿童的情况,但没能阻止惨案的发生。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预防到救助,“全链条”覆盖

  反家暴工作是一个涉及到预防教育、诉讼程序、社区救助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但此前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操作性不强,覆盖面不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家暴问题。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家暴预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晓云表示,反家暴法以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宗旨,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突出问题,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记者白阳、罗沙、冯国栋)

全 文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我国的反家暴法治化建设已进行多年,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传统的社会观念、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仍困扰着反家暴工作实践。

  现状:逾二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暴

  这是一组沉重的数字--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这是一个严峻的现实--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外,尽管殴打、捆绑、残害等人身伤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性暴力等其他暴力问题也在逐渐凸显。在广东省妇联公布的一组本地区儿童家庭暴力数据中,精神暴力的比重高达72.3%。

  平均35次家暴后才报警,犯罪事实“发现难”

  自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后,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陆续制定了相关条款,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反家暴地方性法规。然而,家暴受害人的维权意愿普遍较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今年7月在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南宁试点启动仪式上透露,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从分散在各处的相关规定到系统的专门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今后应如何使用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你首先要明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假如不幸遭遇家庭暴力,你首先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如果不便上门求助,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这个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热线电话,可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举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途径。反家暴法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反家暴法还规定,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担心举报后有家难回?反家暴法也有应对之策。

  细读反家暴法可以发现,在明确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同时,建立多机构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这意味着各方面能否形成合力,是反家暴法能否真正发挥好作用的关键。

  形成合力,意味着执法者应摈弃“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司法机关要行使好法定职责,在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同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用好、用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法律手段,对家暴受害人予以充分保护。

  形成合力,也对负有家暴行为强制报告责任的各类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幼儿园、学校、医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在反家暴方面具有“瞭望哨”的优势。这些机构及时报告、预先介入,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对于及时制止家暴行为至关重要。

  合力并不仅仅针对外部力量而言。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许多家暴受害人在报案时顾虑重重,反家暴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受害人打消顾虑,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抵御暴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人们期待,通过全社会积极配合、共同努力,让这部法律切实发挥保护弱者、惩防暴行的作用。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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