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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寄宿村委会”子女孝心那里去了?

时间:2017-11-20 16:36来源:评论网 作者:王红峰 点击:
祖父母无房居住,无人赡养,年迈的老人只能寄宿在村委会办公室。外孙实在看不下去,帮祖父母起诉舅舅要求赡养,日前,西安市鄠邑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赡养纠纷,两位老人当庭撤诉(11月12日澎湃新闻网)。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发声:“老人寄宿村委会”, 子女孝心那里去了
    祖父母无房居住,无人赡养,年迈的老人只能寄宿在村委会办公室。外孙实在看不下去,帮祖父母起诉舅舅要求赡养,日前,西安市鄠邑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赡养纠纷,两位老人当庭撤诉(11月12日澎湃新闻网)。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发声:“老人寄宿村委会”,  子女孝心那里去了? 
     父母是伟大的、无条件的。一首古诗更是形象地描写了母亲养育子女之含辛茹苦。诗中写道:“阿娘怀子,十月之中。起坐不安,如擎重担。饮食不下,如长病人。月满生时,受诸痛苦。须臾产出,恐已无常。如杀猪羊,血流遍地。受如是苦,生得儿身。咽苦吐甘,抱持养育。洗濯不净,不惮劬劳。忍寒忍热,不辞辛苦。干处儿卧,湿处母眠。”古人曰:“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而父母的养育之恩更是大恩大德。西安市两位已经年过八旬的老人,膝下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在房屋漏水无法居住时,在最需要孩子帮助的时候,六个子女谁也没有承担起赡养的义务,更别说住在同村、近在咫尺的三个儿子了。老人走投无路,只得“寄宿”在村委会,想必他(她)们的心肯定是“冰凉冰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有保障,道德有底线。笔者认为,除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以尊老敬老为核心的孝道文化和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外,面对不孝子女,老年人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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