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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叫骂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时间:2017-11-27 13:35来源:评论网 作者:彭宇 点击:
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公开污辱叫骂他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体现的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
         据澎湃网报道,11月22日,湖南常德市石门县磨市镇村民张某(男,44岁)因琐事在本村微信群公然叫骂和侮辱他人,被石门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公开污辱叫骂他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体现的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
      据介绍,犯事者张某本因在洗澡时洗了一个冷水澡,认为是村里维修自来水管时加压过大,弄坏了他家空气能水阀,便指名道姓的在全村300余人的群信群里通过微信语音谩骂侮辱村干部,贬低他人人格尊严,损坏他人名誉,已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涉嫌违法。磨市派出所接到群众情况反映以后,当即展开调查,固定了相关电子证据,并将违法行为人张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问话,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至此,张某的违法事实得到确认。
     作为公民,在信息时代可以通过相关媒体表达自己的诉求,但必须合理合法。像张某这种无事实根据的表达自己的愤怒且公然辱骂村干部,不但失去了理智,而且完全藐视村干部权威,毫无组织、法律意识。其行为是极其错误的。村干部虽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也是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出来的基层党委政府认可的干部,其职能是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行使全村公共权力、管理全村公共事实。公民尚不能随便张口辱骂公民,更何况是骂村干部。
      张某的教训,值得广大群众认真吸取并好好教育各自身边的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上,不仅仅是收入的增加,而且是公民素质的提高、法制意识的增强。村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村民也应该学法、守法;村干部违法犯罪将接受处惩罚,村民违法犯罪也会接受惩罚。法制建设永远在路上,任何公民都轻视马虎不得。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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