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偷拿鸡蛋猝死,不是索赔证据

时间:2022-03-16 16:13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面对既缺德又违法的悲剧,涉事老人家属理应客观冷静地进行低调处理,而绝不是到处嚷嚷,唯恐天下人不知道自己家的老人在超市偷拿了人家的鸡蛋。人们常说,家丑不可外扬;人们常说,人要脸,树要皮。但是,涉事老人的家属却非要没理犟三分,并毫无羞耻之意,竟然像超市索赔38
      今年6月,江苏南通一位67岁老人在超市购物挑选鸡蛋时,拿了两个鸡蛋放在裤子口袋中,结账时被工作人员拦下后不幸猝死。该视频曾引发不少关注。事发后,老人家属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38万余元。12月16日,记者了解到,该案已于近日判决。崇川区法院认为,超市员工拉住老人衣袖等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老人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超市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封面新闻网2020年12月18日)。
      面对既缺德又违法的悲剧,涉事老人家属理应客观冷静地进行低调处理,而绝不是到处嚷嚷,唯恐天下人不知道自己家的老人在超市偷拿了人家的鸡蛋。人们常说,家丑不可外扬;人们常说,人要脸,树要皮。但是,涉事老人的家属却非要没理犟三分,并毫无羞耻之意,竟然像超市索赔38万。这不能不说是“狮子大张口”,并企图通过巨额索赔实现“一夜暴富”的美梦。
      然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中既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理念,又必须严格遵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人民法院法官依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法官,绝不会滥用职权保护既缺德又违法的行为。况且,超市员工并没有打骂和侮辱偷拿鸡蛋的那位老人,超市员工和超市负责人阻止老人将鸡蛋拿回家,是在依法维护超市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法院法官在判决中认为老人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并依法驳回了涉事老人家属作为原告的非法请求。
      这说明,建立在传统陈旧观念中的“死有理”在法治社会是行不通的;这说明,以讹人的方式向超市提出巨额经济索赔在法理和社会公德方面,更是理屈词穷,无地自容。涉事老人因个人疾病原因猝死在超市,并不是超市造成的,这与老人偷拿超市的鸡蛋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老人的家属更不应该埋怨超市不应该阻止老人偷拿鸡蛋的行为。而且,涉事老人身患疾病不能情绪冲动,超市并不知情。如果家属说超市应当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话,可能涉事老人因为身体原因受到的惊吓后果会更为严重。可以说,超市不首先选择报警,就是想给涉事老人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的机会。如果涉事老人大吵大闹,严重影响超市正常营业,笔者认为,超市一定会选择报警。所以,涉事老人家属向法院提出的申诉理由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无理取闹行为。因此,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是在依法维护超市的正当权益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权威。
      人们常说,人在做,天在看。公理自在人心。虽然涉事老人已经因为个人疾病的原因猝死,但是其家属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无理要求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与企事业等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公民生命安全。对于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的行为,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不会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理念。作为涉事老人的家属必须明白这些法理。虽然涉事老人仅仅是偷拿了超市的鸡蛋,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却不能否认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如我国古人所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有着丰富社会阅历的老人,理应明白这些为人处事的原则,并为自己子孙后代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带头人和榜样,而绝不是给子孙后代做一个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反面教材。而且,必须从每一件小事做起,绝不做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的事情。只有人人从我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与温暖。而且,每个人应当知错必改,绝不能用歪理邪说强加于他人,并无理要求经济赔偿,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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