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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禁止鸣笛,参与交通靠吼?

时间:2017-08-16 17:52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作为一个城市禁止汽车鸣笛到底有不有可行性,还得从汽车喇叭的作用说起,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鸣笛有两大作用,其一是礼让,其二是提醒。
    从16日开始,成都市绕城高速(G4201)以内(不含绕城高速),全天24小时都禁止鸣喇叭。(8月16日《华西都市报》)
    从该规定出台的初衷看,是为降低机动车喇叭噪音污染,建设和谐宜居生活城市。可该消息一出立马就引发了网民、市民的热议,其中有一个叫“花姐”的网民认为,“大街上太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了,如果不按这一喇叭,伤着行人还是只有司机自认倒霉。”笔者认为,职能部门任何规定的出台都不应是天马行空,而应进行广泛的调研,多征求市民的意见,城区本身道路复杂,不仅人流量大,车流量也大,如今汽车禁止鸣笛,难道参与交通真的要靠吼?
    作为一个城市禁止汽车鸣笛到底有不有可行性,还得从汽车喇叭的作用说起,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鸣笛有两大作用,其一是礼让,其二是提醒。毕竟,汽车在路上行驶,安全最重要。如果汽车禁止鸣笛,那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人和车辆怎么办?是停下车来等待路况恢复,还是摇下车窗或打开车门吼几嗓子。事实上,汽车鸣笛不是驾驶人随意而为之,而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这说明鸣笛不仅有法可循,而且对交通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尽管,禁止鸣笛规定指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但其依据有牵强附会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明确“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但这里的区域应是“特指的区域”而不是“泛指的区域”。主要应是指住宅区、文教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等特定区域。而“绕城高速(G4201)以内(不含绕城高速),全天24小时都禁止鸣喇叭”。这里的“绕城高速以内”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城区,甚至是城郊结合部。因此“此区域”而非“彼区域”。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除了要求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而并没有对禁止鸣笛有硬性规定。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出台这样的规定还值得深思。
     当然,以禁止鸣笛来降低噪音污染的想法是好的,但也不能说因为要降低噪音污染就不顾车辆的行驶安全,给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带来不便。笔者认为,与其通过禁止汽车鸣笛来降低噪音,还不如在治理小区周边的广场舞、商业街区的促销喇叭、流动商贩吆喝叫卖的电喇叭上下功夫。如果说真要对汽车鸣笛有所限制,那也应该是对特定区域的限制而非全区域限制,对汽车鸣笛噪音分贝的限制而非一禁了之的限制。
值得一说的是,出台规定与制定制度一样,不能闭门造车,凭想当然,而应多去开展调查研究。正所谓“调查研究十月怀胎,解决问题一朝分娩”。否则是既没可行性,也难解根本问题。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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