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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出尔反尔有损诚信

时间:2017-11-15 16:00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如今问题已经出现,按照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当事村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潼关一村民6.03亩土地被征收,上月与潼关县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补偿98万元,55万元到帐后,剩余43万元却不给了。对此,土地被征收村民认为政府部门不守约定,没有公信力;而潼关县征迁办称,签协议时受到要挟,因此该协议为非法协议,并交公安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立案调查。(11月14日《华商报》)
     无独有偶,此前曾有媒体报道,某县在与当地83户村民签署《房屋拆迁过渡协议》后,只履行了一笔征收补偿费,协议中承诺安置的宅基地却始终没有兑现。按理说征收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土地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可是为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部分履行协议的怪现象。
     虽然,协议与合同有其区别,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立法中也并未明确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的立法内涵,但是征迁办与村民在协议中,明确了征收土地的面积、补偿金额,有双方的签字认可,并且协议签字双方也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合同成立的条件来说,这份行政协议应当看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征地补偿协议的履行应当遵循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既然补偿协议具有其合法性,那征迁办为何是部分履行协议?据当地征迁办回应称,之所以不全部履行协议,是因为“签协议时受到要挟”而认为“该协议为非法协议”。但其到底受到了什么样的“要挟”却没有进一步说明。仅就回应的内容看,倒是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其一是既然有“要挟”存在,那征迁办为何还在协议上签字呢,如今说是受到“要挟”,当初又是否有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其二是作为征迁办明知受到“要挟”,为何还继续履行在自己看来已经不合法的补偿协议,并且在部分履行之后才提出协议的“不合法”而停止履行协议?在笔者看来,这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尽管现行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法也规定,即便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也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没有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撤销,那么征迁办不全部履行协议的做法是否涉嫌单方面毁约?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当事方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作为提出“签协议受到要挟”的征迁办,理应拿出真凭实据,为自己“该协议为非法协议”的主张提供让人信服的有效证据。
     笔者认为,既然是协议不合法,那协议从开始就不应当履行,而不是单方面按照自己的想法选择部分履行,这与“强买强卖”有何异?既让村民不理解,又损伤政府公信力的做法,确实值得反思。常言道,要想公道,打个颠倒。不妨换位思考,如果此时村民按照征迁办“协议不合法”的说法,再顺水推舟,将55万元补偿费退还给征迁办,而拒绝履行补偿协议中的土地交付,并且要求征迁办恢复土地原貌,征迁办将作何感想?
    如今问题已经出现,按照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当事村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相信这一事件,定会得到依法公正地裁决。其裁决结果,也将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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